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品的销售包装,不适用于商品的运输包装。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或代码、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食用或使用方法等。必须根据不同的产品在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含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签必须清晰易辨。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
根据实际情况,没有商品条码管理处罚条例,但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采用了国际商品编码和条码识别系统,推广了商品条码的应用,建立了中国的商品识别系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和管理。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国条码工作。
关于包装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证明;(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相应地用中文标明;需要让消费者提前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印刷是指利用机械、激光、化学雕刻技术印刷或复制各种书籍、报纸、文件、图表、证书、凭证、证券等行业。中国是发明印刷术的国家。自汉代毕升发明活字排版以来,印刷业有了很大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在印刷业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照相排版和激光照排。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应用,具有高科技水平的现代印刷系统将普及印刷业,发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位和场所的代码和条码。中国采用了国际商品编码和条码识别系统,推广了商品条码的应用,建立了中国的商品识别系统。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国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核准登记,并取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各种方式印刷并通过张贴、寄递、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活页、书籍、票据、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报刊发布的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第五条印刷品广告不得出现非广告内容。第六条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广告标识,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为广告。有固定名称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含有“广告”字样。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第八条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如下:1 .已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第四十三条)同时废止;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法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条。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和人民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障,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品的销售包装,不适用于商品的运输包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过度包装,是指超出承载、防护、信息传递等适当包装功能要求,包装的材料、结构、工艺、成本超过必要水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环保、城管、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第二章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商品不经包装能够实现其流通和使用功能的,不得使用包装。第七条商品包装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