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结合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刘某某购进散装汤圆后以15枚为1件进行真空密封包装,加贴虚假标签,根据网络店铺订单使用泡沫箱封装后销售。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自制标签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厂址、厂名经核查系虚假信息,涉案货值10111.2元,违法所得6158.64元。

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如果是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影响食安问题的错误或误导消费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食品标签错误处罚依据法律分析: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