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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环节的法律,化妆品包装要求法律

人靠衣装,货靠包装。好的包装设计能促进消费者的初次购买,在线下卖场,有销售力的包装能让消费者在3米远的地方就能从琳琅满目的货架上看到我们的产品,这就叫包装陈列优势,当消费者把产品拿在手里细看的时候,如何让他们在5秒内做出购买决定?这就是包装设计的价值,包装是无声的推销员,评判优秀包装设计的标准,应该是他设计出的商品好不好卖。

1、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

法律分析:1.2009年3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2.过度包装就是:包装的耗材过多、分量过重、体积过大、成本过高、装潢过于华丽、说词过于溢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2、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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